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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宁夏昊洁活性炭有限公司环保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2021-03-01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夏昊洁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共投资1300万元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农指平石公路南侧对年产活性炭8000t/a活性焦20000t/a生产项目进行环保升级改造。

建设单位根据《登记表》内容及审批意见,增加了厂区内环保设施的数量,具体为

1、磨粉车间增设集气罩、2台布袋除尘器和115m排气筒

2、成型车间、晾晒车间增设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和115m排气简(两个车间共用1套处理设施)

3、炭化车间增设布袋除尘器、双碱法脱硫塔和120m排气筒

4、活化车间增设双碱法脱硫塔和120m排气筒

5、筛分车间、成品车间增设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和115m排气筒

6、对厂区厂貌进行改造,加强地面硬化,做好厂区绿化。

建设单位通过上述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认真履行了环保责任,提高了环保意识,加强了环保设施的建设。

本项目于202010月完成环保改造建设,生产线及环保设施正常投入运营。本次环保改造实际总投资1300万元,均为环保投资。

二、项目审批情况

建设单位于2005610日上报了《炭化料活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于2005616日取得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202010月上报《宁夏昊洁活性炭有限公司环保改造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取得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一致,无变更。

、主要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本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其批复中各项环保设施,生活污水经市政化粪池处理后,由吸污车定期收运;软水制备排水用于厂区降尘;炭化炉、活化炉体由露天生产改为全封闭于车间内,减少生产过程无组织逸散;生产车间更换除尘设备后,其粉尘排放量由10%(除尘效率约90%)消减为2%(除尘效率约98%),大大降低了粉尘排放量。生产车间、原料车间、成品库等均由敞开棚改建为全封闭棚,可90%消减无组织粉尘;厂区裸露地面硬化,并加大了厂区绿化面积,降低了无组织扬尘量;项目运营后,主要噪声源主要来源于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及全封闭式自动卷帘门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脱硫塔产生的脱硫石膏,布袋除尘器产生的收集尘、沥青烟气体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及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脱硫石膏全部外售至建材厂做建材综合利用;除尘灰全部返回至生产工序利用,不外排;废活性炭需要更换时建设单位联系设备厂家,由厂家进场进行更换,更换后的废活性炭直接拉运出厂,不在厂区暂存;废滤芯在更换后厂家进行回收,不在本项目厂区暂存;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气

根据检测结果:

1)本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中颗粒物的最大浓度值为0.364mg/m3,符合《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3中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本项目磨粉车间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7.96mg/m3,筛分车间、成品车间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4.17mg/m3,符合《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表2中新建煤基活性炭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成型车间、晾晒车间有组织非甲烷总经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31mg/m3,符合《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2中新建煤基活性炭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化炉有组织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12.20mg/m3,二氧化硫浓度最大值为4.0mg/m3,氮氧化物浓度最大值为21.0mg/m3,非甲烷总经浓度最大值为3.40mg/m3,苯并[a]芘浓度最大值为2×10-5mg/m3,符合《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2中新建煤基活性炭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5)活化炉有组织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20.80mg/m3,二氧化硫浓度最大值为16.0mg/m3,氮氧化物浓度最大值为69.0mg/m3,非甲烷总经浓度最大值为3.26mg/m3,苯并[a]芘浓度最大值为2×10-5mg/m3,符合《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2中新建煤基活性炭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噪声

根据检测结果,20201120~1121日连续两天噪声监测中,宁夏昊洁活性炭有限公司厂界噪声昼间噪声值在53~55(dBA,夜间噪声值在45~46(dBA之间,昼、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3类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制要求。

3、环境管理检查结果

项目生活污水经市政化粪池处理后,由吸污车定期收运;无组织、有组织废气排放符合《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相应限值要。厂界噪声能够达标排放;固体废物的处置符合环保要求;项目已按照环评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提高了环保投资,降低了污染物的排放量。

五、验收结论

项目执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文件要求,环保设施运行稳定正常,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均达标排放,同意本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2021年31日-2021年326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宁夏吴洁活性炭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经理   联系电话:18395221818

 

 

1、宁夏昊洁活性炭有限公司环保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pdf

 

2、宁夏昊洁活性炭有限公司环保改造项目验收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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